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未按时报告的,应当追究
栏目:媒体新闻 发布时间:2025-10-14 17:11
超龄职工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工作或再次工作的人员。随着我国人口和工作结构的深化...
超龄职工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工作或再次工作的人员。随着人口聚集的深入和我国工作结构的变化,这一特殊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相关权益的保护面临新的困难。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了一起劳动争议,依法判决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工伤而造成超额工资5万元以上的劳动者胜诉。明确超龄职工在参保期间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确保“银发”职工工作有巴塔延。 颜某与浙江一家涉外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苏州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为颜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1月,严某在工作中受伤。当时他已经56岁了,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2024年7月,上述人力资源公司代表颜某报工伤。一个月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颜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用人单位为人社。随后,社保基金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4万余元;另有保险公司安排了KOMersial保险,在意外伤残等项目下理赔7万多元。 “从受伤到向公司报工伤,住院7天,医疗费5万多元。”严承认,因工伤后一个月内公司未能公布工伤情况,导致社保基金未能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事公司和外事公司支付医药保险费用差额,原因是他没有公示工伤。由于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首次认定颜某因工受伤,认定为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相关的伤害。该《关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州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颜某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称社保基金未对颜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费用进行奖励,且颜某已领取商业保险理赔,无需支付医疗费用。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将开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其所在单位必须自事故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保险行政协调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符合本规定规定的与工作相关的就业福利等相关费用。 法官认为,本案中,颜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苏州某力力公司作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上述30日期限内提出工伤关系认定申请,也未申请延期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的注意事项。在此期间,本条例规定的就业相关福利等相关费用均由人力承担。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未正确支付与严某伤情相关的申报前所赚取的医疗费用。 此外,法官还认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且两类保险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平衡。人力公司要求从工伤保险赔偿G法律依据中减少商业保险理赔。因此,苏州中院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当前积累的加速对劳动力市场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适应新时期要求,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用人单位化解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未办满或者超过退休办法的工伤保险。本案判决金额明确,超龄职工在保险期间如果发生工伤或者因工患病,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出与就业相关的身份证明申请,确保超龄劳动者享受同等法定的保险待遇。 资料来源:《人间法庭新闻》 (编辑:马畅、文璐) 分享这么多人都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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